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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作连载
一个少女的心灵史
甘肃广河 马玉龙
译
第八封信
尊敬的茂杜迪先生:
愿安拉赐您平安、吉庆!
感谢你十月二十日的来信。
当我知道你也不同意用“自我辩白”的方式阐述伊斯兰时,我十分高兴,因为我也不赞成此种方法。记得我刚开始阅读英文伊斯兰书籍时,我的一些穆斯林朋友建议我读一读赛义德·艾米尔·阿里著的《伊斯兰精神》一书。而当我读毕此书时,我觉得这是我读过的最糟糕的一本书。我的穆斯林朋友对我的这种反应大惑不解,他们不明白我为什么不喜欢此书。
原因正在于这部书是在用“自我辩白”的方式有气无力地阐述伊斯兰。其作者试图削足适履地在伊斯兰与现代社会相抵的问题上打个圆场。受此类书籍的影响,很多人对伊斯兰的诸多规定妄加解释,使其偏离原有的涵义和宗旨。比如说多妻问题,连华盛顿伊斯兰中心主任霍博莱博士都对我说,伊斯兰只在特殊条件下才允许多妻。更有甚者,那些“现代派”们直接将“你们无法做到公正……”的经文解释为对多妻的全面禁止。
穆罕默德·阿里也就此问题在他的《古兰经》英译本中说,《古兰经》第四章的第三节经文只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多妻。也就是说允许多妻的制度是那个时代穆斯林社会所处的特殊情况下制定的,更确切一点说,伊斯兰的多妻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属于特殊律例,而非长期有效性的规定。
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说明,这都是诡辩。对《古兰经》中有关多妻的经文作这种解释,只是在伊斯兰世界沦为欧洲殖民地后才出现的倾向。伊斯兰历史上的任何一位著名注释家都不曾作过这样的解释。我们也无法从《古兰经》、《圣训》中看到多妻属于犯罪的依据,更找不到“多妻是特殊情况下的规定”的经文。安拉说:“即使你们贪爱公平,你们也绝不能公平地待遇众妻;但你们不要完全偏向所爱的,而使被疏远的,如悬空中。如果你们加以和解,而且防备虐待,那末,安拉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妇女章129节)这仅说明人类由于个体差异不能够以相同的情感对待几个妻子,所以在禁止他感情完全倾斜于某一个的同时,命令他尽可能地善待每一个妻子。
玛尔马多克·布克托哈尔对此问题的观点更接近客观,他说:“在伊斯兰中,一妻制婚姻是最高理想,而多妻制是对人类的许可。先知穆罕默德的婚姻为健康和睦的一妻和多妻婚姻提供了优秀典范。多妻制并非伊斯兰所创,而是由来已久的习俗,伊斯兰所做的是将泛滥的多妻现象限制在受法律保护的四妻范围内,既规范了人性的需要,又确立了男女彼此应尽的义务和应享的权利,同时将这种责任和义务提升到信仰的高度。”
我在卡拉奇出版的《伊斯兰之声》杂志上读到一篇题为《伊斯兰的刑法》的文章,作者是穆罕默德·谢莱比。我非常赞赏这篇文章的观点。该文章以坦率而清新的笔调论述了伊斯兰刑罚的合理性,如对奸淫罪的石击刑、盗窃罪的剁手刑等。我之所以赞赏穆罕默德·谢莱比的这种笔调,是因为我看到太多的人趋炎附势,对伊斯兰的刑法妄加抨击和曲解。穆斯林中那些所谓的“现代派”们几乎毫无顾忌地蛊惑人们:《古兰经》所定的刑法已不适应当今时代。据说有不少人向《伊斯兰之声》编辑部发信表示他们对穆罕默德·谢莱比的不满。但我相信,天启的真理将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对于信仰和精神问题,我常常听到人们这样说:我们的首要任务是提高物质生活的质量,当这一目标实现时,我们便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重视精神的东西。
但事实表明,这种情况并未发生。当一个人沉湎于物质生活的享受时,他会被物性所控制,其精神生活完全会被遗忘。此时我想起麦西哈在《新约》中的一句话,他当时告诫自己的追随者们:“你们应当首先追求天国,当你们的这个目标实现时,你们就可获得一切物质的东西……”
在很多情况下,我发现人们对宗教信仰的约束持一种排斥态度。土耳其的凯末尔·阿塔图克以国家经济状况不佳为由,禁止国民前去麦加完成朝觐主命,然而却没有禁止人们前往欧洲、美国旅行。相反还予以提倡和鼓励。
我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伊斯兰是对安拉意志的绝对服从,这种服从体现于日常生活中处处对安拉的规定的遵守。我为自己找到人生信仰和行为的依规而深感欣慰,我将在实践信仰的过程中度过生命的每一刻。
随信附上《伊斯兰了望》杂志的《编者导言》,希望你对本文涉及的内容发表看法。
麦尔彦·杰米莱
一九六一年十一月八日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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