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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行为中的优先选择(续)

 信仰异端与行为异端

属于罪过的还有沙里亚中称之为″异端″(比达尔)的内容。异端就是人们在宗教中杜撰的东西,不管是信仰异端还是行为异端,异端作为禁物的一种,不同于一般的罪过;因为搞异端者借异端来接近真主,认为自己是在顺从真主,敬拜真主。这就是异端的危险性和严重性。

异端的表现之一,是信奉一种与真主差圣降经的真理背道而驰的信仰,这便是信仰异端或语言异端,乃出于无知地对真主造谣,是最严重的禁物之一,而且是最大的禁物。真主说:″你说:我的主只禁止一切明显的和隐微的丑事,和罪恶,和无理的侵害,以及用真主所未证实的事物配真主,假借真主的名义而妄言自己所不知道的事情。″(七:33)毫无证据地认真主允许的事为非法,亦属此类异端。真主说:″你说:你们告诉我吧!真主为你们降下的给养,你们把它分为违法的与合法的,你们究竟是奉真主的命令呢?还是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呢?″(十:59)

异端的另一种表现是,以真主未曾制定的仪式敬拜真主。真主说:″难道他们有许多配主,曾为他们制定真主所未许可的宗教吗?″(四二:21)圣训说:″你们谨防新生异端;凡是异端都是迷误。″(艾哈迈德、艾布·达乌德等辑录)″谁在我们的宗教中杜撰了原本没有的内容,应予拒斥。″(布、穆辑录)

正如大学者伊本·盖伊姆所说,两种异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位学者曰:语言异端与行为异端成婚,″夫妇″张罗婚礼,而不久私生子猖獗于伊斯兰国度,搅得鸡犬不宁,人人自危。伊斯兰谢赫伊本·泰米叶说:悖信与异端婚配,生出今后两世的亏折。异端比罪过更博得易卜劣厮的青睐,原因是异端与宗教直接冲突;创异端者不知忏悔,怙恶不悛,而且倡导异端;异端认可主和使者拒绝的内容,拒绝主和使者认可的内容;异端以主和使者的盟友为敌,以主和使者的敌人为友;它肯定主和使者否定的事物,否定主和使者肯定的事物。

但是,并非所有异端都处于同一层次。异端有重型的,有轻型的;有一致认同的,有存在分歧的。重型异端可置人于库夫尔(悖信)的境地——求主保护。一些违背正教原则、脱离乌玛的信仰派别,即属此类,如那綏里耶派,德鲁兹派,什叶中的极端派,伊斯玛依隐秘派,等等。伊玛目安萨里针对这些派别说:他们表面上是拒绝,其实是悖信。伊斯兰谢赫伊本·泰米叶说:他们的悖信(库夫尔)甚于犹太人和基督徒。因为他们的女子不能聘娶,他们的宰牲不能食用;而有经人的宰牲和女子都属合法。

有些重型异端不会导致悖信(库夫尔),而会导致恶行(非斯格)。这是信仰恶行,而非行为恶行。此类异端分子或许拜时最长,封斋最多,诵经最频,一如赫瓦里及派。圣训说:″你们的礼拜、斋戒和诵经与他们相比,就是小巫见大巫了。″他们的祸端不在于内心,而在于理性,在于他们的冥顽不灵。甚至″他们杀戮穆斯林,而放赦多神教徒″!

类似赫瓦里及派的尚有拉瓦非兹派、格德里耶派(否定前定论)、穆尔太及赖派以及哲赫米耶派中的许多人。

有些轻型异端源于演绎(伊吉提哈德)失误,或求证含混,此类异端相当于罪过领域的小罪(赛阿依尔)。有些异端是有分歧的,部分人认其为异端,部分人否认其为异端。例如,以穆圣、清廉者为媒介,乃属于行为问题、细节问题,而非信仰问题和原则问题,一如伊玛目哈桑·班纳所说。这一主张亦传自伊玛目穆罕默德·阿卜杜·瓦哈布。又如,给一种副功规定特定模式,并恪守不违,这是否属于异端?

因此,并非所有异端都处于一个等级和层次;所有异端分子也不是铁板一块。有人倡导异端;有人跟随他人搞异端,却不倡导它。每个人各有相应的断法。

模糊事物(舒卜哈提)

次于所禁小罪的,便是模糊事物了。它的断法为许多人所陌生;它属于合法还是非法,为许多人所模糊。因为模糊事物毕竟不同于断然的非法事物。

创制演绎者(穆吉泰西德)根据自己的推理对模糊事物提出一种看法,不管是允许还是禁止,都应以自己的断法为准,而不应由于他人的见解而放弃自己的演绎。只要是有资格的演绎者,真主只以他们自己的演绎而责成他们;即使他们演绎错了,也是有情可原,而且不失报酬。倘若是因袭者,可因袭自己信得过的学者;只要自己对所因袭者的知识和操守完全放心,则这种因袭无可非议。

倘若一个人对某件事含糊不清,是非难辨,则此事对他而言属于模糊事物(舒卜哈提),理应远避,以保护自己的宗教和名誉。布、穆所辑圣训说:″合法是明显的,非法也是明显的,而两者之间有一些模糊事物,为许多人所不知。谁避免了这些嫌疑,谁就保全了自己的宗教和名誉;谁进入其中,谁就进入了非法事物。犹如禁区附近的牧人,几乎要进入禁区了。″

无知的人遇到模糊事物时,应请教可信的学者,以便明了事物的性质和断法。真主说:″如果你们不知道,就应当请教深明教诲者。″(一六:43)圣训说:″他们不懂为什么不请教呢?请教是治愚的良方。″(艾布·达乌德辑录)

人们对模糊事物的态度形形色色,其原因在于观察角度不同,性格资质各异,或对″虔敬″等概念的观点不一。有些人生性多疑,为一点细小因素而穷追不舍,以图发现可疑事物。例如,一些人动辄怀疑西方国家的宰牲,以至捕风捉影,刨根问底,把真主给予宽大的事情狭隘化,从而强己所难。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询问若干事物;那些事物,若为你们而被显示,会使你们烦恼。″(五:101)这种斤斤计较的做法,并非是穆斯林受责成的范围。

布哈里传自阿伊莎的圣训说:有人请教穆圣,一伙人给我们带来一些肉,我们不清楚他们宰牲时是否诵了真主之名。穆圣说:″诵真主之名而吃。″伊玛目伊本·哈兹姆从这段圣训推出一个原理:没看到的事情,不予深究。相传,欧麦尔(愿主喜之)和一个伙伴经过一条路,一家下水沟的水溅到欧麦尔身上。那个伙伴就问下水沟的主人:″这水是干净的还是脏的?″欧麦尔就说:″请不要告诉我们。我们被禁止斤斤计较。″

圣训说:有人向穆圣诉说自己在礼拜中(或寺内)似乎放了气。穆圣就说:″不要走开,除非听到声音,或闻到气味。″学者们从这段圣训推出一个原理:确信的事实不以怀疑为转移;实施原有断法,放弃怀疑心态,就会消除多疑和自扰。

穆圣曾经接受一个犹太人的邀请,吃了他的食物,而没有问他的食物是否合法,也没有询问他的容器是否干净。穆圣和圣门弟子们穿过逆徒(卡非尔)缝制的衣服,使用过逆徒制造的容器;在战役中分配过容器、衣物等战利品,并且使用过它们;圣训记载他们使用过多神教徒皮囊中的水。(布哈里辑录)

与通融者不同,严格者引证如下圣训:有人就食猪饮酒的有经人的容器请教穆圣,穆圣说:″如果找不到其他容器,则用水洗它,然后从中食用。″(布、穆辑录)

伊玛目艾哈迈德把″舒卜哈″(模糊事物)解释为纯粹的合法物与纯粹的非法物之间的一个等级。他说防范了″舒卜哈″,就保全了自己的宗教。有时候他又释之为合法与非法相混淆。

大学者伊本·拉吉布说:由此派生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对待非法财产与合法财产相混淆者。倘若其大部分财产为非法,则艾哈迈德主张理应远避,除非是微不足道的一点,或不易察觉的一小部分。这种财产属于可憎还是非法?我们学派的人存在分歧,有两种观点。

倘若其大部分财产为合法,则允许与之打交道,食用其财产。哈里斯的传述,关于执政者的奖品,阿里说:不妨使用它;执政者所赠的合法物多于非法物。穆圣和圣门弟子们知道多神教徒和有经人并非不染所有非法物,但仍与他们进行贸易往来。

倘若真假难辨,则属于″舒卜哈″(模糊事物),放弃为慎。苏福扬说:我不喜欢此类事物,我宁愿放弃它。祖赫里和麦克乎尔说:倘不知道是确切的非法物,不妨食用;倘不清楚某物为非法物,只知道是模糊物,可以食用。在一种传述中,艾哈迈德如是主张。

易斯哈格·拉赫维亚坚持伊本·麦斯欧德、赛里曼等人的通融说,并与哈桑、伊本·西林持同一观点,允许接受由利息和赌博偿还的债务。关于合法与非法混同的财产,艾哈迈德的断法是:倘财产很多,则抽出非法的部分,而使用其余部分;倘财产不多,则一律放弃。因为些微财产中即便使用了一点,也难免沾染非法财产,而众多财产却不是这样。我们的学派中有人释之为谨慎,而不是非法;不管财产多寡,抽出非法部分后即可使用。这也是哈奈非等学派的看法;一些虔敬之士,包括比什尔·哈非都采用此说。知道对方财产中有非法成分,但不知道自己所用者为非法,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先贤予以通融,一如前述麦克乎尔和祖赫里的主张;有人引述福宰尔·本·伊亚祖的类似主张。

这方面尚有传自先贤的部分懿行。有人请教伊本·麦斯欧德:他有一个邻居,公开食用利息,取财无道,却邀请他吃饭。伊本·麦斯欧德说:″答应邀请。食物是为你们准备的;罪责由他自己承担。″(阿卜杜·兰扎格辑录)一说:那人说:我只知道他的财产是不义之财,非法所得。伊本·麦斯欧德说:″答应邀请。″伊玛目艾哈迈德认其为传自伊本·麦斯欧德的正确线索,不过,这与传自伊本·麦斯欧德的另一主张相左:″内心不安即为罪过。″(托布拉尼等辑录)

总而言之,对许多人而言不知是合法还是非法的模糊事物(一如圣训所说),对部分知识渊博的人则不然。圣训证明这些模糊事物有些人知道,而更多的人却不知道。不知道者分两类:第一类由于其模糊性而不予判断;第二类作出与原意不符的判断。穆圣的话说明其他有知者知道这些事情的原委,即知道它的原有断法——合法或非法。这显然证明了如下事实:对于模糊的、有分歧的合法与非法问题,真主认可的判断正确者只有一个,其他人不明这一判断;也就是说其他人未能把握该问题中真主的判例,尽管他对自己的判断非常自信,其实他依据一种模糊事物,误以为是证据而已。不过,由于这类人不是故意犯错,所以其演绎不失报酬,错误也可蒙真主宽恕。

圣训说:″谁防范了模糊事物,谁就保全了自己的宗教和名誉;谁触及了模糊事物,谁就触及了禁律(哈拉姆)。″此段圣训把人们与模糊事物的关系分为两类,但这是针对不清楚此类事物的性质和断法的人而言,至于熟悉此类事物、遵从自己知识演绎结果的人,则算第三类人;圣训未提及这类人的原因是这一事实昭然若揭。这类人是三类人中的佼佼者,因为他们知道人们模糊不清的事物中真主的律例与断法,遵循自己对这类事物的认知。

不知道此类事物中真主律例的人分为两种:第一种人由于其模糊性而远避之,这种人已保全了自己的宗教和名誉。可见,竭力保全名誉如保全宗教一样值得称道。因此圣训说:″保全名誉有如施济。″第二种人尽管不清楚此事的律例却还是涉足其中。倘若一个人触及人们以为是嫌疑的事,而自己认为它属于合法,则此事中他对真主不必有所为难。不过,如果担心人们会因此而中伤他,放弃它就会保全自己的名誉,那么,放弃为佳。穆圣跟索菲叶·宾图·乎仪在一起时,对见到他的人说:″这是索菲叶·宾图·乎仪。″(布哈里、穆斯林等辑录)艾奈斯去做聚礼,看到人们已经礼完拜往回走,就感到羞愧,于是就进入一个不被人们看见的地方。他说:″对人不羞愧的人,对真主也不会羞愧的。″

 如果通过可行的演绎或可行的因袭而误认为该事为合法,于是做了该事,则其断法一如前述;如果其演绎不能成立,因袭也无正当理由,而是纯粹的私欲,则其断法雷同于不明事物真相而为之者。

不明事物的真相而为之者,穆圣指出其已触犯非法(哈拉姆)。这可以从两方面解释:其一 ,认为是嫌疑而触犯嫌疑,会逐渐导致非法事物。这段圣训在两大正确圣训集中的另一传述是:″胆敢触犯可疑罪过者,就会触犯明显罪过。″(布哈里辑录)其二,不明白该事物是合法还是非法,却铤而走险,而该事物说不定就是非法,于是不自觉中触犯非法事物。

真主阻止人们接近禁区,称它为″主的界线″,使禁区附近的人难免要进入禁区,在禁区中放牧;同理,逾越合法界线、触及模糊事物的人,已经离非法物非常近了,极容易沾染纯粹的非法物,并陷入其中。说明理应远离非法物,使自己和非法物之间有一个屏障。穆圣说:″一个人不会达到敬畏者的境界,除非放弃无碍之事,以防进入有碍之事。″(提尔米基、伊本·马哲辑录)艾布·代尔达说:″完美的敬畏便是一个人敬畏真主,甚至在尘粒般小的事物中亦不马虎,因担心触及非法物而放弃部分自认为合法的事物,使自己与非法物之间有一道屏障。″哈桑说:″敬畏者恪守敬畏,甚至因担心触及非法而放弃许多合法物。″绍勒说:″敬畏者之所以得名,是因为他们防范一般人所不防范的东西。″伊本·欧麦尔说:″我宁愿在自己与非法物之间设一道合法物的帷幕,而不穿越它。″马蒙·本·马哈兰说:″一个人要想得到纯粹的合法物,就必须在自己与非法物之间设一道合法物的屏障。″苏福扬·本·欧叶奈说:″一个人不会得到信仰的真谛,除非在自己和非法物之间设一道合法物的屏障,放弃罪过及可疑事物。″

这里,每一种人应该按照其层次而加以对待。对有些人,不必指责他触犯模糊事物,因为他已陷入非法事物或大罪而不能自拔。同时,应该使模糊事物居于沙里尔所规定的等级,不使它逾越这个等级而上升到明显或断然的非法物的等级。沙里亚把各种律例的结果和影响作了区分,因此,在这些律例之间搞一刀切是非常危险的事。

可憎事物(麦克鲁哈)

禁戒领域的最低等级是可憎事物,即轻型可憎事物。众所周知,可憎事物有重型(麦克鲁哈·台哈里米耶)和轻型(麦克鲁哈·坦齐西耶)之分。重型可憎事物更近于非法物;轻型可憎事物更接近合法物。而提到可憎事物(麦克鲁哈)一词时,一般指轻型可憎事物。

可憎事物有很多著名例子,查阅有关著作,如伊玛目纳瓦威的《清廉者的花园》,就会发现许多类例子,例如:靠着东西吃饭;由皮囊嘴饮水;对着饮料吹气;右手净下;无故以右手触摸羞体;无故穿一只鞋走路;寺内争执;寺内大声喧哗;聚礼日伊玛目演讲时肚腹与大腿并拢,用缠巾把小腿和脊背拴起来;谩骂热病;谩骂公鸡;说话盛气凌人;祈祷时说″主啊!如果你意欲就饶恕我吧″;说″如果真主和某人意欲″;宵礼后聊天;饭齐备时做礼拜;专门选择聚礼日封斋;专门选择聚礼日晚上做夜功拜;无故拒绝他人赠送的香料;等等。

根据学者们的定义,可憎事物弃之有报酬,做之无罪过。因此,犯了轻型可憎事物者不受惩罚;达到一定程度,尤其多次重犯时,宜受指责。然而,可憎事物不应视为罪过去制止,更不用说用严厉手段制止了。同理,当人们陷入明显的非法事物时,岂能让他们忙于遏制可憎事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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