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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敏》2003·38


利息是大罪

(云南) 吴帆

“里巴”(利息)是现代教法学家们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也是伊斯兰经济学必然涉及的课题,它属于《古兰》和《圣训》明文禁止的七十样大罪之一。

安拉说:“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你们真是信士,那末,你们当敬畏安拉,当放弃拖欠的利息。如果你们不遵从,那末,你们当知道安拉和使者将对你们宣战。”(《古兰》2:278-279)

安拉说:“吃利息的人,要象中了魔一样,疯疯癫癫地站起来。这是因为他们说:‘买卖恰象利息。’安拉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奉到安拉的教训后,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归安拉判决。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古兰》2:275)

安拉说:“如果你们悔罪,那末,你们得收回你们的资本,你们不致亏枉别人,你们也不致受亏枉。如果债务者是窘迫的,那末,你们就应当待他到宽裕的时候;你们若把他所欠的债务施舍给他,那对你们是更好的,如果你们知道。”(《古兰》2:279-280)

“穆圣*诅咒吃利息者、付利息者、书写利息者及作证人。”——(《穆斯林圣实录》)

穆圣说:“明知故犯地吃一个金币的利息,比通奸三十六次更为严重。”——(《艾哈迈德圣训集》)未婚通奸处以一百皮鞭,已婚通奸处以乱石击死的死刑,这是《古兰》的判决。

根据以上经训我们可以归纳如下:

1、安拉和穆圣向吃利息者宣战。

2、吃利息者不是真信士。

3、吃利息者在后世要被疯疯癫癫的复活,永居火狱。

4、凡记录利息者、征收者、支付利息者、委托人、担保人都属于吃利息。

5、吃一个金币的利息,比通奸三十六次更为严重,换言之在今世应受三十六次鞭刑或判三十六次死刑。

6、悔过并彻底放弃利息是走向敬畏的最佳途径。

无论利息的形式何其多,但万变不离其宗,一种是把钱存入银行或存给个人获取利息,另一种是向银行或个人贷款支付利息。随着商品经济时代的到来,利息已不局限于借贷形式,已经普及到商品交易当中,如部分保险业务、购房购车时按揭付款等等都已严重涉及利息,甚至利息已成为其存的主要目的。

据笔者调查,很多地方的一些穆斯林也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利息。有借款付利息的,也有贷出获利息的,甚至有的人专门以放高利贷为生。更令人感到吃惊的是个别地方的清真寺负责人竟将寺里的存款贷给教民获取利息,还美其名曰为清真寺增加收入。这是一种极端无知的行为,是对清真寺的严重亵渎,是对伊斯兰的玷污。须知安拉是无求的,不需要用利息来振兴他的宗教,安拉是圣洁的,他不接受肮脏的利息。利息用于个人或家庭的衣食住行或用于天课、纳税和孝敬父母、捐赠公益事业、援建清真寺和学校等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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